杭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节选)

【发布机构】杭州市人民政府
【实施日期】2023年8月1日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物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织物等。具体包括:报纸、杂志、纸板箱、塑料瓶、塑料玩具、易拉罐、铝箔、钢铁、玻璃瓶、旧衣服、旧书包等。

(二)易腐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易腐烂的有机废弃物,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农贸市场有机垃圾等。具体包括:剩菜剩饭、瓜皮果核、过期食品、蛋壳、茶叶渣、咖啡渣、花卉绿植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具体包括:废电池(含汞、镍镉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过期药品及其包装、废油漆桶、废杀虫剂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具体包括:受污染的纸巾、受污染的塑料袋、烟蒂、灰土、陶瓷碎片、一次性餐具等。

第三条 投放要求:可回收物投入蓝色垃圾桶;易腐垃圾投入绿色垃圾桶;有害垃圾投入红色垃圾桶;其他垃圾投入灰色垃圾桶。

第四条 投放时间:居住区生活垃圾投放时间一般为每日6:00-9:00、18:00-21:00,具体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 大件垃圾与装修垃圾:居民丢弃的沙发、床垫等大件垃圾以及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上门回收,或者投放至社区指定的大件垃圾集中堆放点,由物业统一清运。装修垃圾清运费用由业主承担,按袋计算,每袋(240升)收取清运费10元。

第六条 违规处罚:未在规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