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节选)

【发布机构】杭州市公安局
【实施日期】2024年1月1日

第一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犬只的饲养、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二条 重点限养区与一般限养区:市区绕城公路以内区域及各区县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城市建成区为重点限养区;其他区域为一般限养区。

第三条 养犬登记:重点限养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通过"杭州犬管"线上平台办理养犬登记,领取犬牌。

第四条 登记费用:养犬管理服务费为每只犬第一年400元,以后每年200元。重点限养区内禁养烈性犬、大型犬(肩高超过45厘米的犬只)。办理登记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五条 犬只免疫:养犬人应当定期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接种狂犬病疫苗,首次免疫在犬只满三月龄时进行,以后每年加强免疫一次,免疫费用约60元/次。

第六条 出户规范: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犬链(链长不超过2米)牵领,并携带养犬登记证;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期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装入犬笼;即时清理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

第七条 禁止行为: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公共浴室、餐饮场所、商场等公共场所(导盲犬除外);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八条 违规处罚:未经登记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并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五年内不得申请养犬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