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节选)

【发布机构】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4年3月1日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普通住宅小区(1998年前建成)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三条 政府指导价标准(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计):多层住宅(无电梯)0.55元至0.90元;高层住宅(带电梯)1.10元至1.80元;办公写字楼2.50元至4.50元;商业物业3.00元至6.00元。具体收费标准在上述区间内由业主与物业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条 费用构成:物业费包括物业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等。共用设施的能耗费(电梯运行电费、二次供水加压费)可按实分摊,单独列账,每年至少公示一次。

第五条 收费规范:物业费按月收取,经业主同意可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费;违反约定逾期不交纳的,物业企业可以催交并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空置房减免:房屋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业主应事先向物业企业备案,空置期间的物业费按合同约定标准的70%交纳。

第七条 公示义务:物业企业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每年不少于两次;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应单独列账,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第八条 纠纷处理: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或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协商调整收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