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节选)

【发布机构】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实施日期】2024年6月1日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内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

第二条 车位权属: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三条 收费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前实行政府指导价,按每月每辆计):小区地下产权车位租赁费不超过350元/月;地面公共车位租赁费不超过120元/月;访客车辆临时停放2小时内免费,2小时以上按每小时3元计费,24小时最高不超过20元。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车位管理费减半收取。

第四条 月租办理:业主可凭行驶证、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月租登记。一户原则上限租一个车位;车位紧张的小区应采用摇号方式分配,并优先保障无车位的首次申购业主和残疾人家庭。

第五条 停放规范:车辆应在划定的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消防登高场地、盲道、绿地和他人固定车位;不得在小区内鸣笛;车载物品不得妨碍其他业主通行。

第六条 电动车管理: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指定集中充电点充电,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集中充电收费标准为1元/4小时,充满自停。违规充电引发火灾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违规处理:对长期占用公共车位且拒不缴费的外来车辆,物业企业有权拒绝其进入小区,并及时报告社区居委会和交警部门处理;占用消防通道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收益公示:地面公共车位收费收入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企业可提取不超过30%作为管理服务费用,其余纳入业主公共收益账户,收支情况每年公示两次。
